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行處理(95.06.23)
- 發佈日期
- 9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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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行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限制鯨鯊漁獲數量為60尾,因95年1月1日至95年6月22日止鯨鯊漁獲數量已達45尾,該會公告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立即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60尾之限制數量後,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回處理。
鯨鯊保育管理為近年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捕撈利用之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漁業署自90年起已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於捕獲鯨鯊後必需通報,並於91年起逐年公告實施「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另由於最近幾年鯨鯊漁獲資料顯示,鯨鯊之漁獲體長有下降趨勢,因此在公告之95年度「鯨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漁獲配額訂為60尾,且設有體長限制規定,限制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以定置網以外之其他漁法(如鏢刺類)捕獲者得允許0.5公尺誤差,但不得小於3.5公尺,並俟實施成效及資源維護狀況逐年予以檢討。
漁業署表示,為強化管理及預警效果,「鯨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中規定當鯨鯊捕獲量達到45尾後,漁民於捕獲鯨鯊時必須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始能將鯨鯊攜回處理。由於日前鯨鯊漁獲已達到45尾,因此該署正式公告自即日起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鯨鯊攜回;另於返港後仍須填具漁獲紀錄表向各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及7萬5千元以下罰鍰。當統計鯨鯊漁獲數量達到限制數量60尾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未依體長限制捕獲鯨鯊或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鯨鯊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保育物種,而被列入附錄二保育物種之管理方式並非限制不能捕捉利用,而是要求各國在國際貿易上需檢附產地證明,並且需要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做適度利用。我國是少數對鯨鯊實施科學研究及具體管理措施之國家,就目前我國對於鯨鯊之研究及管理措施應能符合CITES對附錄二物種管理之要求,漁業署在此呼籲為求鯨鯊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確有其必要,希望漁民能相互配合,
以期在有效、合理的管理制度下,對鯨鯊資源作永續性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