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漁船員海難失蹤之家屬備有妥善之照顧措施(97.09.05)
- 發佈日期
- 9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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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政府對漁船員海難失蹤之家屬備有妥善之照顧措施
針對報載,有漁民反映失蹤不理賠,討海家庭快活不下去了,漁業署特別提出說明,政府為照顧漁民,歷年來辦理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團體保險,只要符合被保險人資格者,均可獲得理賠。
漁業署表示,失蹤家屬於船員失蹤後,應向當地派出所先行報案,至申報理賠時,應檢附報案失蹤人口資料,以便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有關申請程序,漁業署說明,漁船員失蹤滿一個月未尋獲者,勿須經死亡宣告,可由當時同乘漁船之船長、船員或全船遭難由船東向港務機關作成海事報告,作為失蹤證明。
失蹤家屬向當地區漁會申辦保險理賠事宜時,應檢附船員手冊影本、漁業執照影本、船員搭乘漁船進出港證明、戶籍謄本、及失蹤證明,俟承保公司受理審核後,由承保公司先行墊付保險理賠 100萬元。倘若事後失蹤者生還時,受益人應於1個月內全數繳還。
漁業署說明,失蹤家屬總計可領取150萬元,其中包括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團體保險理賠100萬元,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核撥45萬元以及漁業署漁民海難慰問金核發5萬元。另外勞保給付約有77萬餘元。
漁業署表示,為妥善協助解決漁民海難失蹤事宜,請遭難家屬務必向當地區漁會儘速反映,以便區漁會得以協助處理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