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停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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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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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10864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停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為維持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船舶停泊秩序及安全需要,船舶停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示範區碼頭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計三十六席,如附件,停泊方式如下:
(一)東突堤內側碼頭計二檔共十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頭方式泊靠。
(二)第一、二區域碼頭計八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垂直碼頭方式泊靠。
(三)第三區域碼頭計二檔共十船席,船舶應以船體平行碼頭方式泊靠。
(四)示範區泊位(不包括第三區域碼頭前之七席浮動碼頭),由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二、示範區第三區域碼頭前之浮動碼頭,計七席:
(一)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前,僅供本會漁業署核准之遊艇,及基隆市政府核准專營及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之乘客上船、下船使用;其餘船舶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二)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遊艇區完工後,示範區之浮動碼頭由基隆市政府統籌調度,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停泊。
三、船席調度由基隆市政府依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四、本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休業期間,應移泊至基隆市政府指定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示範區以外之停泊位置。
五、本會或基隆市政府因推動業務或辦理活動需要,得依漁港法第十六條規定,指定各類船舶之船主,限時將船舶移泊至指定地點。
六、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