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劍旗魚漁獲符合國際規範(98.03.21)
- 發佈日期
- 98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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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我國劍旗魚漁獲符合國際規範
漁業署本(21)日表示,近日有國內保育團體於陳情活動中,引用部分國外資料指出由於我國每年有大量海豚因混獲而死亡,「美國方面擬抵制台灣劍旗魚進口」乙事,為提供更完整資訊,特提出說明予以澄清。
漁業署表示,我國確實於今(2009)年 2月下旬接獲美方通知,美國保育團體「生物多樣性中心」及「海龜島重建網絡」提出請願案,「要求美國政府禁止進口誤傷海洋哺乳動物之劍旗魚漁獲」。惟必須強調的是,該請願案係針對可能出口劍旗魚漁獲至美國之所有國家,並非單獨針對台灣。
依照美方所提供之資訊,該請願案係以美國政府為訴請對象,主要目的在要求美國政府並必須落實執行其「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以保護美國之劍旗漁業。該請願案要求美國政府應依照該規定,在同意漁獲輸美時必需要求輸出國提出合理的證明,以顯示捕撈劍旗魚之漁法所誤傷或混獲海洋哺乳動物,並不會超過美國所訂立的標準。
美國政府對於該請願案,目前正處於接受公聽的階段,徵求各有關國家於本年 3月23日前對於該請願內容提出意見。漁業署表示,我國已於限期內提供我國說明資料。
漁業署表示,我國延繩釣漁船係以捕撈鮪類為主,並無專業的劍旗漁業,根據資料,我國出口之劍旗魚皆係來自鮪延繩釣漁船所混獲,且以遠洋延繩釣漁船所漁獲佔90%以上。至於沿近海刺網漁業,我國亦已頒佈「野生動物保育法」,將相關鯨豚種類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嚴格禁止捕撈、販賣或持有等行為,違者將受嚴格處分。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延繩釣漁業管理不論遠洋或近海一向配合整個國際漁業管理趨勢,符合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之要求,包括漁業執照核發、漁獲情形之記錄與回報、漁船監控系統(VMS)之安裝及船位回報、觀察員配置等,而依據我國觀察員資料,混獲鯨豚數量極低,而若有誤捕情況,亦必須予以安全釋放。
漁業署最後表示,我國亦重視鯨豚保育,瞭解保育團體的訴求,願意結合漁民與相關保育團體,共同為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及保育之和諧努力,除持續透過教育宣導管道,使漁民深切瞭解鯨豚保育之重要性,另將繼續推動海上觀察員計畫,蒐集、紀錄相關混獲物種資料,並持續委託學者針對鯨豚資源及減少混獲等議題進行研究,以作為未來訂定相關保護措施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