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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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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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一二八六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七五四號令修正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並登記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及經由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自動回報船位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後,始得進行捕撈。
三、在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額為一、一四○公噸,是項限額為非經加工處理之數量(去鰓、除肚處理後數量為九九一公噸),倘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整之。
四、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和混獲船兩種。
(一)季節性專業船船數限制在八十四艘(含八十四艘)以下,每船漁獲配額為十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
(二)保留八十五公噸配額(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度以南作業非以南方黑鮪為目標魚種之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區分為下列兩組:
(一)符合第六點各款規定之漁船,其船數限制在六十四艘(含六十四艘)以下。
(二)符合第六點之規定,但不具第六點第四款資格之漁船,其船數限制在二十艘(含二十艘)以下。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向台灣地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漁船已安裝「漁船監控系統」暨經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並於登記時檢附漁船所安裝VMS網路身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
(四)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年間至少有一年曾有捕撈南方黑鮪超過五公噸之紀錄者。
(五)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文件。
七、凡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向鮪魚公會辦理參與混獲南方黑鮪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漁船已安裝「漁船監控系統」經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並於登記時檢附漁船所安裝VMS網路身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
八、漁船所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四二二二號公告「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並經對外漁協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
九、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凡參與登記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優先取得參與捕撈之資格:
(一)九十一年已依「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經由漁獲回報軟體回報南方黑鮪之天數達三十日以上且未受停止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處分之漁船。
(二)九十一年度曾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配合度良好且未受停止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處分之漁船。
十、參與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合格船數超過第四點和第五點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事宜,其應抽出之船數,應先扣除符合第九點規定之船數。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季節性專業船造冊,並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七點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漁業署核定。十一、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以下統稱漁船),於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週及離開漁場之當日將日期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二)漁船作業期間,應全程維持漁船監控系統(VMS)之正常運作,且必須每日透過衛星,自動回報船位一次, VMS船位無法自動回報達三天者,視為VMS故障,VMS故障期間應透過船上之傳真機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船位每日傳送對外漁協,並應於故障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修復,船主應於修復後以書面通知本會漁業署暨對外漁協。
季節性專業船之VMS船位回報全年不得少於一八○日。(三)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向船公司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以去鰓、除肚之重量為準)和體長(下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船公司應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週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漁船於漁獲轉載後(如未轉載者,於航次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作業日誌繳交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
(四)凡作業漁期登記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或作業漁期登記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未於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到達南緯28度以南(含南緯28度)作業者,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其漁獲配額應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倘因作業計畫變更,放棄前往作業者,應於六月三十日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核備。
(五)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如另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週漁獲報告表中。
(六)經營季節性專業船之漁業人應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漁業署,並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且所屬漁船一旦經指定需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時,應至遲於三月十五日前將安排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七)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魚貨裝船轉運後,將所委任之運搬船船名、卸魚日期及地點於進港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本會漁業署得視情況派員前往卸魚地點抽驗。
(八)漁業人於所屬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魚貨裝船轉運後,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繳交轉載證明書後,始得依規定申請產地漁業證明書。
(九)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者,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另依關稅法第十一條及財政部六十二年四月九日台財關字第一三二九一號函規定,將該批魚貨資料送經我駐外代表處驗證後,再憑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免稅證明函,並應於提貨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得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者,應於魚貨返台一週前,將魚貨運輸方式暨該批魚貨之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報,並應將進港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會漁業署,本會漁業署得派員前往查驗。
(十)漁業人應於南方黑鮪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實際通關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並副知鮪魚公會,其將魚貨運回國內銷售者,亦應將實際銷售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並副知鮪魚公會。
(十一)季節性專業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五以內(含百分之五)者,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產地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公司轄屬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二)漁船應與相關機關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十二、凡本(九十二)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相關生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漁船當年度漁獲配額三公噸,及次年度優先取得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十三、漁業人如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其作業漁期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應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其作業漁期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應於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將剩餘配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十四、鮪魚公會應分別於九月一日及十二月八日前彙整前點漁船所繳回之剩餘配額並調查經核准作業漁船繼續參與剩餘配額分配之意願後,將資料送本會漁業署併同第十一點第四款之漁獲配額進行剩餘配額重新分配,經本會漁業署正式通知後,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前項剩餘配額之分配次數,得由本會漁業署視漁船漁獲配額之實際使用情形,酌予 調整。
十五、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倘超出我國年漁獲配額時,超出部分應自我國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六、漁獲物運搬船應將作業計畫書送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未經核准不得載運我國漁船所捕撈之南方黑鮪,其載運南方黑鮪漁獲物時,應詳細填寫轉運紀 錄表並嚴禁載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十七、鮪魚公會對違反本公告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輸日配額證明。
十八、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持有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所核發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
十九、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捕撈者。
(二)漁船作業已達該船年漁獲限額,經本會漁業署通知應停止捕撈,惟仍繼續進行捕撈者。
(三)載運未經核准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者。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五)其他涉嫌違規作業情形嚴重者。
二十、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並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八款規定者,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二)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違反第十一點第九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三點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三年。
(三)違反第十一點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者,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年漁獲量有浮報或短報超過第十一點第十一款規定者,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並視情節輕重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至三年。
二十一、違反第二點規定,凡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捕撈者,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並永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外,另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核處收回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
二十二、違反第十九點規定,拒不返回指定港口接受檢查者,依漁業法規定撤銷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
二十三、季節性專業船透過VMS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之天數達一八○日,且漁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回報南方黑鮪漁獲量之天數達四十日之漁船,九十三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