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係供閱覽,應不允許候選人抄錄、影印或拍照。至內政部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內社第八二七六○二四號函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鄉、鎮、市、區辦理選務注意事項:公告閱覽期間,在不妨礙選舉人閱覽情況下,可允許候選人抄錄、影印或拍照」。本會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八三號函已予排除,自應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一八五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