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鼓勵符合國際規範之業者在台建造漁船輸出
- 發佈日期
- 99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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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鼓勵符合國際規範之業者在台建造漁船輸出
漁業署表示,依據漁船輸出許可準則規定,凡符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範者,可依規定申請在台建造外籍漁船輸出。至於有關媒體報導「因中國打壓,印尼政府禁止其業者來台建造漁船,漁業署坦承」一節,前述報導未經證實,漁業署亦未接獲印尼官方之相關訊息,目前經濟部及外交部已積極向印尼官方查證是否屬實。
依據漁業署統計,近3年曾核准美國、韓國、迦納、冰島、密克羅尼西亞、巴布亞紐幾內亞、吐瓦魯、馬紹爾、菲律賓等國業者在台建造漁船(計29艘)輸出,漁船種類包括圍網、延繩釣及拖網等,惟近3年並未接獲造船業者向漁業署申請建造印尼漁船輸出。
為因應相關國家發展遠洋漁業,並考量近年因金融風暴、油價高漲及三大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管理日趨嚴格,漁業署參考其他先進國家採取獎勵措施之做法,已公告?勵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措施,期限為98年1月至99年6月。迄今已有374艘漁船符合獎勵標準,核發獎勵金2億2千4百萬餘元,協助遠洋漁船業者度過難關。
漁業署強調,永續利用漁業資源已成為普世價值,因此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紛紛採取限制漁撈能力之養護管理措施,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內漁業管理規定已獲得相關組織之肯定,並確保漁船作業及配額分配權益;至於造船業者,應及時因應國際趨勢,可積極爭取符合國際規範之業者在台建造漁船,並可考量多元建造其他船舶,以維持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