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梧棲漁港港區安全及環境衛生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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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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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四○九○二號公告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一、管制範圍:梧棲漁港港區﹝漁港計畫範圍﹞。
二、各類船舶除應依劃定之港區碼頭範圍及用途,使用、停泊﹝置﹞或作業外,並應依下列特別劃定用途,使用、停泊﹝置﹞或作業:
(一)劃定卸魚碼頭範圍為專供漁船卸貨物作業區。
(二)劃定休息碼頭範圍為專供漁船休息區。
(三)劃定加油碼頭範圍為專供漁船加油作業區。
(四)劃定檢查碼頭範圍為專供漁船檢查作業區。
(五)劃定保養碼頭範圍為專供漁船保養作業區。
(六)劃定娛樂漁業漁船停泊區範圍為專供娛樂漁業漁船臨時停泊供上下客作業區。
三、漁港港區範圍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先申請許可:
(一)作業車輛進入碼頭區。
(二)大客車進入劃定停車場範圍以外區域。
(三)攤販進入港區設攤、營業。
(四)堆放漁﹝網﹞具及非屬漁﹝網﹞具之物品。
(五)燃放天燈、炮竹、生火、烤肉或野炊。
四、船舶若因緊急事故無法依劃定之港區碼頭使用類別停泊﹝置﹞、作業,或無法事先申請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停泊或使用,並於進入港區後三日內提出申請許可。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者,除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處罰外,其中船舶未依本公告劃定之範圍停泊者,漁港管理機關得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六、違反本公告規定經依漁港法處罰緩或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經通知不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其船舶出港。
七、漁港區域及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毀損,違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