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漁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暨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等法規已訂有明文,凡符合該有關規定之漁會會員,即具有登記為各該候選人之資格,惟仍應受同法第二十四條之一之限制。至於其現(兼)職之身分問題,應另視當選後有無構成如漁會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等之情事而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五三六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