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我推動參與「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之成果更進一步
- 發佈日期
- 10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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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遞交「捕魚實體參與文書」
本(100)年1月31日上午,我國透過駐紐西蘭代表處正式向紐西蘭政府遞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武雄簽署之「捕魚實體參與文書」(Instrument for the Participation of Fishing Entities),表達我國政府參與「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PRFMO)之意願。經由遞交此份等同簽署SPRFMO公約效力之書面文書,為我致力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進程再次寫下新頁。公約之簽署安排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SPRFMO之成立目的係為養護及管理南太平洋水域內之非高度洄游魚種,即非鮪類之漁業資源,由紐西蘭、澳洲及智利倡議成立,公約並於98年11月14日在紐西蘭奧克蘭市召開之第8屆公約協商會議中通過,由紐西蘭擔任公約存放國。依據我國出席代表與會議主席於同日簽署之「捕魚實體參與安排」(Arrangement for the Participation of a Fishing Entity),我國應於公約開放簽署期間(按:99年2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遞交前揭參與文書,以代替公約之簽署。公約之簽署進度
漁業署另指出,SPRFMO公約至今共計已有12個國家或區域性經濟整合組織簽署,包括紐西蘭、庫克群島、智利、哥倫比亞、秘魯、丹麥屬地法羅群島、歐盟、中國、澳洲、韓國、俄羅斯及古巴。鑑於我國在公約水域內有遠洋魷魚漁船之作業實績,近年來每年平均有25艘漁船作業,漁獲量則約2萬3仟餘公噸,故我亦積極推動參與該組織之相關事宜,包括本年1月7日由農委會陳主委簽署前揭參與文書後,循正式外交管道由我駐紐西蘭代表處於SPRFMO公約開放簽署最後一日遞交予公約存放國紐西蘭政府。未來推動我參與SPRFMO之展望
漁業署強調,依據SPRFMO公約之相關規定,未來於公約生效後,我國尚須遞交另一份形同批准公約之書面文書,確認我方將遵守該公約規範,並成為SPRFMO之會員。因此,未來漁業署將會同我國內相關單位持續為我參與SPRFMO之目標而共同努力,俾我國將來得順利成為該組織委員會會員,並以平等地位與會,以有效維護我在南太平洋相關作業漁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