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太平洋漁業公約議定完成,我將與各國合作協商漁業資源保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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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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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3月16日
「北太平洋漁業公約」議定完成
本(民國100年)2月27日至3月4日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之第10屆「北太平洋公海漁業管理多邊會議」,與會各國歷經多日折衝協商,議定「北太平洋漁業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 Seas Fisheries Resources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內容。第10屆「北太平洋公海漁業管理多邊會議」概況及成果
漁業署表示,首屆多邊會議於西元2006年由美國、日本、韓國、俄羅斯4國發起,我國自2009年8月間第7屆會議時起受邀與會,並持續出席2010年1月、9月間舉行之第8屆、第9屆會議。本(第10)屆多邊會議,由美國、日本、韓國、俄羅斯、加拿大、中國大陸及我國等7國參加,我代表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沙志一署長率外交部、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產業界及學者專家出席。本屆會議前各國雖表示將致力於在本屆會議議定「北太平洋漁業公約」之內容,惟與會各方仍經過多日協調,始在會議最後一日針對公約實質內容達成共識。未來公約管轄水域為北太平洋公海區域,惟排除白令海袋狀公海,另南界原則以北緯20度為界,最西側則自美屬馬利安納群島經濟水域外界線與東經150度交叉點循北緯20度向東,在東經180度至西經140之間則向南擴展,以北緯10度為界。至於該公約擬管理之物種為北太平洋公海海域之底層漁業,以及尚未納入其他國際漁業組織管轄之魚種資源,如秋刀魚及赤魷等。
國際全面嚴格管制北太平洋公海底層漁業並追緝違規漁船
漁業署指出,依據該公約所籌組之「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orth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 簡稱NPFC)目前首要之管理目標,為涉及海底山脈、深海熱泉及冷水珊瑚等「脆弱海洋生態系」(Vulnerable Marine Ecosystems;VM Es)之公海底層漁業管理。按聯合國為有效規範底層漁業,早在2006年在大會通過決議(UNGA 61/105),呼籲各國應籌組漁業管理組織,通過並執行「臨時管理措施」,以落實VMEs之養護管理。為呼應前述聯合國決議,該多邊會議繼2007年2月通過「保護西北太平洋脆弱海洋生態系及公海底層漁業永續管理機制」後,於本屆會議再通過「保護東北太平洋脆弱海底海洋生態系臨時管理措施」,使整個北太平洋之公海底層漁業,將接受100%觀察員、事前提報作業計畫、減緩計畫、漁獲監控計畫及資料蒐集計畫之嚴格管理措施,並透過各參與國之公務船舶、飛機嚴格監控執行。
本屆會議中,即有相關國家檢舉3艘漁船在北太平洋脆弱海底生態海域附近從事不符合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底刺網漁撈作業,該3艘漁船皆懸掛管理落後國家國籍或不明國籍,各方一致同意對此非法作業漁業行為進一步調查,甚至通報聯合國糧農組織處理。
籲請國人共同遵守國際養護管理措施,善盡海洋生態系保育責任
漁業署最後強調,為因應將來公約生效後成立之「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執行有關漁業養護規定,我國必須善盡遵守相關養護管理措施之責並對北太平洋脆弱海洋生態系加以關注及採取保育措施,籲請我從事海洋捕撈漁業之國人應認知國際保育趨勢,切勿從事「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IUU)之漁業行為,即使國人經營以外國籍漁船作業,我國亦將以「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予以嚴加規範,對違法者將移送法辦並課以高額罰金或判刑。聯絡人:蔡日耀 副署長
電 話: 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