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魚保育與管理
- 修改時間
- 10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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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每年冬季是臺灣沿海漁民捕撈鰻苗的季節,但近年河川鰻魚數量日益減少,為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農委會102年9月9日發布「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其重點如下:
-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2)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 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降河產卵,同時輔導1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尤其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