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訓練保證金退還申請
- 修改時間
- 11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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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1條解釋令。 應附文件 1.漁船船員訓練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受訓訓練班結業證書影本1份。
3.完成訓練取得結業證書之次日起一年內累計出海作業達三個月
以上之證明正本1份。
4.保證金收據正本,遺失時須填具切結書。
5.申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未檢附,
保證金退還方式悉以國庫支票掛號處理)。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7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本人親自辦理。
▲或備齊相關文件逕寄農業部漁業署漁業人力組漁業訓練巡護科辦理。
(郵寄地址:80672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業務承辦人 王小姐 07-8239626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