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經字第10820061891號
茲公布「南印度洋漁業協定」,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生效。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註:附南印度洋漁業協定內容見總統府公報第7446號第2頁後插頁。
漁業署99年度第1季補(捐)助明細表
漁業署99年度第2季補(捐)助明細表
漁業署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