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 修改時間
- 1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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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 應附文件 1.動力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2.換裝舊品主、副機者應檢附主、副機之來源證明或發票證明。
3.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注意事項 主機馬力須在限制標準範圍,漁船預訂安(改、增)裝之主、副機應為經濟部核定之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 完成時間 3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業務承辦人
法令依據 | 漁業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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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文件 | 1.動力漁船安(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 2.換裝舊品主、副機者應檢附主、副機之來源證明或發票證明。 3.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 |
注意事項 | 主機馬力須在限制標準範圍,漁船預訂安(改、增)裝之主、副機應為經濟部核定之漁船用柴油引擎耗能合格機型。 |
完成時間 | 3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
業務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