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漁會會員為信用部借款人之保證人,其提供擔保品(土地),由他人向法院聲請強制拍賣,漁會亦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至於借款(本金)期間於本(九十)年二月六日到期,未能辦理展期,是否視為拖欠漁會財物,該員(保證人)可否登記為漁會會員代表或理、監事候選人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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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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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漁會會員代表;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款,「...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有明文規定。
二、貴府所報本案若屬保證債務案件,該授信案如符合財政部所訂「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之規定」者或屬轉列呆帳,均屬有積欠漁會財物。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五八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