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有關大目鮪組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組長鰭鮪漁獲限額分配情形如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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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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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一六四號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單船大目鮪漁獲速報量﹝不含相關獎勵配額﹞未滿一二○公噸者,單船年度大目鮪漁獲配額為一五○公噸﹝不含相關獎勵配額﹞;單船大目鮪漁獲速報量﹝不含相關獎勵配額﹞在一二○公噸以上者,單船年度大目鮪漁獲配額為一七○公噸﹝不含相關獎勵配額﹞。
二、北長鰭鮪組漁船以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單船長鰭鮪漁獲配額為二五○公噸,如需繼續捕撈,得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提出申請增加配額,年度內增加配額申請,以二次為限,每次增加配額量以六○公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