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我國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七點有關意外漁獲劍旗魚、黑皮旗魚及紅肉旗魚之單船漁獲限額如次(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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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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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二三九號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一、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一○公噸,由獲准赴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九公噸。
二、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九二五公噸,由獲准赴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六.九公噸。
三、黑皮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四三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六公噸。
四、紅肉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五三.一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公噸。
五、前述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容許百分之五之誤差量,惟其超過限額之意外漁獲量由九十三年度之該船意外漁獲限額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