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仁溪魚類有不適食用之虞,應依消保法停止漁業活動
- 發佈日期
- 100年08月26日
- 點閱率
- 822
發布日期:100年8月26日
農委會漁業署指出,河川水質屬丁類及戊類水體者,不適合作為水產用水,地方政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立即停止該水域之漁業生產活動,農委會已於100年5月25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轄內河川水質,依該法辦理。
有關報載「二仁溪毒魚隨便賣,含致癌重金屬砷,不知已多少下肚」乙事,行政院環保署依「水汙染防治法」於100年7月公告全國河川水質監測結果,二仁溪流域屬丁類水體。為避免該水域所產之水產動植物影響消費者健康,農委會已通知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立即停止該水域之漁業生產活動。
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電 話: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