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範未達共識前,漁船用油補貼仍維持14%
- 發佈日期
- 10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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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漁船用油將自103年1月1日起由補貼14%刪減為5%,漁業署提出澄清,我國於91年加入WTO後,將漁船用柴油補貼分兩階段調整,第一階段91年9月1日至92年8月31日補貼14%,第二階段92年9月1日起補貼5%,後因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SCM)之規範尚未達共識,因此將第二階段實施期程,5度延後,所稱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係現行法規之規範。
漁業署指出,我國91年成為WTO會員國,漁船用柴油補貼屬直接生產性補貼,將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SCM)之規範,在97年5月28日以前,係採定額補貼,補貼金額以第一階段各實施起始日油價14%核算。以甲種漁船油為例,最高補貼金額每公秉2,533元,最低補貼金額為每公秉1,067元,經換算後,實際補貼比例曾降至僅9.2%。馬總統上任後,立即自97年5月28日起,將漁船用油補貼方式,採以浮動油價實質補貼14%,最高補貼金額達每公秉3,681元,較97年以前補貼比例增加四成五,對漁民照顧有增無減。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馬總統上任後,除漁船用柴油採以浮動油價實質補貼14%外,對於以往未實施補貼的漁船筏用汽油,自98年起納為漁船用油優惠補貼品項,讓所有漁船主,都能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漁船用汽油補貼實施以來,迄至99年度止,受惠船數10,075艘,補貼金額達1.6億元。
漁業署最後強調,在WTO規範未達共識前,將持續維持依油價浮動補貼14%並適時修正法規。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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