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查緝漁船違規採捕珊瑚
- 發佈日期
- 10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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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1年1月18日
針對報載澎湖馬公漁港安檢所於本(101)年1月16日查獲澎湖籍「耀豐號」漁船違規採捕寶石珊瑚百餘公斤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將於查證屬實後,依「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嚴加核處並得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漁業署指出,目前台灣珊瑚漁船核准採捕對象主要為桃紅珊瑚(Momo)、深紅珊瑚(Aka)、白珊瑚(Shiro)及粉紅珊瑚(Miss)等4種深海寶石珊瑚。為落實嚴格管理珊瑚漁業及加強科學研究,農委會訂定「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取得許可之漁船始得兼營珊瑚漁業,許可期間為一年,並採取每船年容許採捕量200公斤上限、指定5處漁區作業、裝設船位回報器(VMS)進行監控、指派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填報漁撈日誌等嚴格管理措施,目前經許可捕撈珊瑚之漁船計60艘,對於未經許可擅自採捕珊瑚者,可撤銷漁業執照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得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漁業署最後表示,於接獲海巡署移送本違規案件後,將依規定核處,並持續加強寶石珊瑚之保育工作,同時請海巡署加強漁船進出港之檢查,該署呼籲未獲許可之漁船主,切勿心存僥倖,違規採捕珊瑚 。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 蔡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