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1月1日起,有關未達2,000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改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達2,000瓩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
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另有關修正後本辦法之相關內容,請至經濟部能源局網頁(首頁>資訊與服務>能源法規>再生能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