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作業違規情節重大態樣及處分基準(廢止)
- 修改時間
- 1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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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35697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項次
違規事由
裁罰內容
法令規定
一
違反聯合國第46/215號決議案及本會所訂流網漁業管理規定,在公海從事流網作業。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流網漁業管理要點第二點及第八點。
二
侵入他國領海或專屬經濟水域作業,遭他國政府查扣且未妥善處理。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
三
遭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船名單。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八款。
二、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一款。
四
我國籍漁船以其名義,販賣或轉讓非我國籍漁船採捕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魚種之魚貨,數量超過三十公噸或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廢止漁業執照。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
五
我國籍漁船以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名義,販賣或轉讓其採捕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魚種之魚貨,數量超過三十公噸或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廢止漁業執照。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十三條第二項。
六
漁船有下列行為之一,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接受檢查,不依期限返回指定港口者:
一、未經核准擅赴國際漁業組織公約區域內之公海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魚種。
二、偽造或塗改漁船識別標誌,並涉及從事違規行為。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或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十一點第九款、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第三款。
二、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第八點、第九點第二款及第十三點第三款。
三、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九點第四款、第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第八款及第十二款。
四、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八款及第十款。
七
漁獲物運搬船有下列違規轉載情形之一,經處分確定之日起,於三年內累計違規轉載三次者:
一、未經核准載運未經核准作業之漁船之漁獲物。
二、未經核准載運不得海上轉載之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或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十三點。
二、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十一點第七款。
三、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二款及第十二點第七款。
八
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有下列違規轉載情形之一,其違規轉載數量超過三十公噸或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一、未經核准在海上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
二、未經核准將本船漁獲物供其他作業漁船在海上載運。
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或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二款。
二、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