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漁會完成之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當選人,不符新修正漁會法規定者,是否可依該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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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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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府輔導彰化區漁會依據新修正漁會法重新辦理各項選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對於資格不符者仍照常參與選舉乙節,查漁會法修正條款,本會漁業署曾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漁二字第九○一三二○○九一號函、九十年三月二日、五日電話傳真、本會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三八二號函、漁業署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漁字第九○一二○六四○三號函各縣市政府及早因應及處理在案並非未有任何解釋,合先敘明,至相關選務人員是否有疏失,貴府應查明依違反之事實認定核處。
二、漁會會員代表不符合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者,不得登記參選,其當選應為自始無效,貴府應輔導該會立即公告辦理。
三、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係對候選人登記經審查不合格者所予之救濟規定,自不得因此條規定,而違法准予不合格人員參選。
四、不符合新法規定之會員代表、漁民小組組長當選人,因其當選應為自始無效,自不適用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七二八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