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公告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四條規定」規定。
- 修改日期
- 10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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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以經能字第1080460618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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