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提醒養殖漁民5月底前申報放養量
- 發佈日期
- 1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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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漁業署推動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制度,保障養殖業者權益及輔導產銷的需要,該署呼籲請漁友、養殖業者務必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
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由養殖漁民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的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海域養殖漁民檢具漁業權証明,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未依規定申報者,如遇到天然災害受損時,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影響養殖業者權益甚鉅。
漁業署表示,全台大宗養殖漁產物多於清明節過後陸續放養,又六月至九月間為颱風季節,如有災害損失難免對漁友生計造成衝擊。此外,養殖水產物因受水的遮蔽,難以判別其養殖情形,需藉由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以瞭解其養殖情形。
漁業署最後表示,申報的資料除是保障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為後續政府推展及擬定養殖漁業產銷政策參考依據,讓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並落實政府照顧每一位養殖漁友。
轉載日期:101年5月10日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