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區漁會朱○○女士經該會人評會評定「記大過二次予以解聘」,如未正式通知當事人及告知得於文到二週內提出理由或檢證申復,其解職之效力為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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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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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貴府輔導該會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及內政部七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三六三三號函示「漁會人事評議結果,如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規定之處,仍可依職權予以指覆,漁會應從其規定辦理」,至其程序疑義,請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九四八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