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四個月(廢止)
- 修改時間
- 10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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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四○八號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自九十一年度起,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其有效期限為四個月,格式如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四○八號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自九十一年度起,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其有效期限為四個月,格式如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