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協請主管部會修法,以遏止鰻苗走私行為
- 發佈日期
- 10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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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說明,針對鰻魚產業團體昨(3)日在立法院陳情,呼籲政府對走私鰻苗加強查緝並修法課以刑責,以維護國內養殖業者權益,該署已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於每年11月至翌年3月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加強查緝鰻苗走私,並函請法務部等主管部會研修法令,俾對鰻苗走私者課予刑罰。
政府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 落實鰻苗查緝並建議修法
漁業署指出,該署已於前(100)年由沙署長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單位,成立跨部會鰻苗查緝專案小組,101年分別於8月及12月召開兩次會議,除檢討查緝工作執行情形,並達成共識,請財政部研修「海關緝私條例」,使查緝沒入的鰻苗不得由受處分人以貨價備款購回;另請法務部研修「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並將「鰻苗」公告為「管制物品」,以對於鰻苗走私者課以刑責。呼籲業者自律 維護鰻魚產業發展
漁業署表示,由於亞洲地區日本鰻鰻苗捕獲量已連續第4年減產,鰻苗供不應求,呼籲產業團體應該自律,共同合作,讓捕獲的鰻苗留在國內供養殖產業使用,才能提高鰻魚產業的價值練鏈效益,並讓產業穩定發展。漁業署亦將持續於鰻苗管制出口期間(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止),將獲取的鰻苗走私情資提供查緝單位參考,以加強查緝工作與成效。
聯絡人:漁業署 副署長 蔡日耀
電 話:0935740249
E-mail :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