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依法裁處全家福號漁船案件 並尊重行政救濟結果
- 發佈日期
- 10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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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保釣協會相關人員陳情抗議全家福號漁船處分不當案,漁業署表示,全家福號漁船出海因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因此核處收回漁業執照3個月,本案當事人已依程序提起訴願,漁業署將尊重訴願決定結果。
漁業署說明,基於漁業管理需要,對於違反漁業法令者,均按行政程序依法處分,目的在於保障守法作業漁民;以往全家福號漁船曾有違反娛樂漁業漁船管理辦法之違規行為,該署先採取訪談船主及說明相關規定等行政指導方式處理,當時船主並向漁業署簽署切結書表示將遵守距岸24浬作業海域規定,如有違反願依規定接受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本次全家福號漁船再因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作業海域以及話務員幹部船員配置、非法僱用外籍船員等規定,因此漁業署核處收回漁業執照3個月,核屬依法行政。
漁業署強調,釣魚臺列嶼係我國固有領土,對於漁民出海至我國海域作業及捍衛釣魚臺主權行為應予以支持與讚揚,海巡署並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護漁,但是漁民出海作業,仍應遵守航行安全、捕魚秩序及資源養護規範。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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