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會研擬將陪產假等事項納入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給假範圍前,各級漁會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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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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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八號令
本會已研擬將陪產假、生理假、留職停薪及哺乳等事項納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給假範圍內,在該辦法未修正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八號令
本會已研擬將陪產假、生理假、留職停薪及哺乳等事項納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給假範圍內,在該辦法未修正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