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設重大漁產運銷設施申請案計畫評審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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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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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一六一六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282409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審漁民﹝業﹞團體及漁產品批發市場等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投資興設重大漁產運銷設施申請案,以因應產銷環境變化及漁產運銷之需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漁產運銷設施,其內容包括漁產品批發市場、魚貨直銷中心及漁民﹝業﹞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所必需之集貨場、﹝低溫﹞物流中心、冷凍﹝藏﹞庫等儲運設備之規劃、設置與興﹝擴、遷﹞建。
三、本要點所稱之計畫案,係指申請人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屬前點設施內容範圍內之投資計畫。
四、本會為公正、公平辦理計畫案之審查評定,得設「重大漁產運銷設施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工作:
﹝一﹞計畫案之規劃、興建及增﹙修、擴、遷﹞建事項評審。
﹝二﹞本會其他交辦有關專案計畫評審。
五、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由本會漁業署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八人,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物流﹝低溫﹞或冷凍﹝藏﹞專家或學者一人。
﹝二﹞營造景觀工程專家或學者一人。
﹝三﹞漁業經濟專家或學者一人。
﹝四﹞市場分析行銷專家或學者一人。
﹝五﹞食品安全衛生專家或學者一人。
﹝六﹞漁民團體及漁產品批發市場具經營實務三人。
六、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漁業署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之。
七、計畫案應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後,並經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並擬具處理意見後,再函報本會漁業署彙整以憑召開委員會評審,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前項會議於必要時,得於召開委員會前,邀請委員赴現場先行了解實況。申請人並應於委員會議時提出簡報,供為評審參考。
八、委員會參考下列指標為評審依據:
﹝一﹞經營組織﹝含經營理念、專業人力﹞。
﹝二﹞立地條件﹝含交通網路、土地取得與投資方式及土地面積﹞。
﹝三﹞相關軟硬體配置與投資情形。
﹝四﹞經營計畫﹝含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各品項集中、均衡、分散之作業流程與效率評估及三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競爭優勢比較﹞。
﹝五﹞業務及鄰近範圍內同異業間分布與競爭情形。
﹝六﹞客源、貨源與下游通路之規劃。
九、委員會委員需針對每一份計畫申請書填寫一份評估審查意見表。
十、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並衡酌實際狀況,依規定支給必要之往返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在年度預算中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