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漁會總幹事於大專院校兼任講師並支領鐘點費,是否屬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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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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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總幹事於公餘之暇,在不影響漁會業務及每週兼課未逾四小時情況下,難謂其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若漁會比照前揭規定,應主動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三)鐘點費係勞務狀況所給予之報酬,依公務人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所稱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一 五八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