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及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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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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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55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089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我國漁船捕獲之秋刀魚漁獲物順利輸銷韓國,特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漁船捕獲之秋刀魚漁獲物輸銷至韓國者,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Saury Catch Certificate):
(一) 填載完整且正確之漁獲證明書乙份。(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二、三)。
(二) 漁業人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四)。
(三) 漁獲物如已交易者,另應檢附交易證明文件。
前項漁獲物係由國內輸銷至韓國者,漁獲物於國內卸魚時,應依規定完成提交卸魚聲明書。但委由運搬船或本船於韓國釜山港卸魚者,應依規定完成漁獲物卸魚預報。
三、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申請人,以漁業人為限。
四、本會漁業署得派員檢查卸魚情形,船長或漁業人不得拒絕。
五、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六、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漁業人須將魚貨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由國內出口者為海關出口報單副本)及魚貨銷售資料影本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核銷。
本會漁業署得派員至漁業人之辦公室或相關處所,查核魚貨銷售資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不予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
(一) 漁船列於國際漁業組織或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
(二) 未依限返港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
(三) 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漁船漁業執照或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逾有效期限。
2 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行為。
3 漁船非法進入他國海域作業。
4 以禁止之漁具或漁法捕撈漁獲物。
5 未裝設船位回報器或未依規定回報船位。
6 未依規定回報漁獲資料。
7 未經核准進行轉載或卸魚。
8 未依規定繳交轉載確認書。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一年內不受理漁業人申請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案件:
(一) 以不實或偽造文件提出申請,經撤銷原核發輸韓國秋刀魚漁獲證明書。
(二) 違反第四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之人員檢查卸魚。
(三) 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未於魚貨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完成核銷。
(四) 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之人員查核漁獲物銷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