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獎勵金是為鼓勵經常出海作業漁船進港休息 並養護漁業資源
- 發佈日期
- 10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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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登載「休漁」又規定必須出海90日,實在矛盾乙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休漁是為鼓勵經常出海作業漁船進港休息,以減少對漁業資源利用,由政府核發獎勵金;至於原不再出海作業之漁船,可參加政府辦理之漁船收購。
藉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所節餘經費,實施獎勵休漁
漁業署指出,為因應我國自91年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漁業補貼應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因此將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由28%調降為14%,惟因油價補貼比例調降後,將增加漁民購油支出,為降低對漁民之衝擊,並考量減緩對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漁獲壓力,因此自92年9月1日起,將調降用油補貼所撙節之經費,以核發獎勵金方式鼓勵漁船主參與休漁,除減少油料支出,同時降低漁獲努力之投入,並養護漁業資源。獎勵休漁設出海及在港最低天數條件,有其政策意義
漁業署說明,政府辦理獎勵休漁,係針對前一年九月至當年八月期間,經常性出海作業並符合出海達90日以上之漁船,鼓勵其進港暫時休息;至於在港日數應達90日以上,係為降低漁獲努力量,並減少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未達到前揭條件,即非屬獎勵對象,避免非經常性出海作業漁船坐領獎勵金。漁船進出港時應主動報關,倘不再出海作業可參加漁船收購
漁業署最後表示,漁船主申請獎勵金時應持有海巡單位出具之進出港證明文件,為避免影響每年出海作業達90日以上漁船申請獎勵金之權益,於進出港時應主動洽海巡單位提供報關服務;至於無意願出海作業致漁船長期停泊漁港之漁船主,可參加政府辦理之漁船收購,該署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漁會向漁民加強宣導。聯絡人:蔡日耀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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