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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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會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漁會甲類會員依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予以出會,爾後又加入其他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其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漁會甲類會員依漁會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予以出會,爾後又加入其他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其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修改時間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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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二七二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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