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已協調各部會研修法令,兼顧鰻魚資源及產業發展
- 發佈日期
- 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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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媒體登載「9成鰻苗走私日本,養鰻產業怒轟」一文,抨擊政府放任鰻苗走私,導致台灣無鰻可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鰻魚養殖為我國重要養殖產業,以俗稱白鰻的日本鰻為主,因目前鰻魚養殖所需鰻苗尚無法以人工繁殖方式提供,仍需仰賴野生捕撈,為兼顧鰻魚養殖產業發展及資源保育,政府已於96年10月公告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管制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另於102年9月公告鰻苗及鰻魚之禁捕期相關規範,並加強查緝走私,除請財政部研修「海關緝私條例」,要求查緝沒入的鰻苗不得由受處分人以貨價備款購回;另請法務部研修「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將「鰻苗」公告為「管制物品」。
建構鰻魚區域國際管理合作架構
近年來由於海洋環境改變、棲息地破壞、過漁等因素,依據國際資訊、產業團體及學者調查統計表示,亞洲地區日本鰻鰻苗捕獲量已由98年41噸逐年減少至101年18噸,連續第4年減產,鰻苗極度短缺。
台灣、日本、中國及韓國等主要鰻苗捕撈及養殖國家均面臨白鰻苗資源驟減的問題,其中台灣鰻苗捕撈量平均約1~2噸,新苗入池量約1噸,並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基此,台、日、中、韓國等國已從2012年9月起陸續召開4次「鰻魚養護與管理國際合作非正式會談」,共同合作進行鰻魚資源管理與復育工作及強化合法貿易機制。
呼籲業者共同努力 維護鰻魚資源及產業發展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民及產業團體應該自律並共同合作,配合「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東地區未限制外,其餘縣市許可捕撈時間為每年自十一月至翌年二月底止,切勿於許可期間外進行捕撈作業,並讓捕獲的鰻苗留在國內供養殖產業使用,才能提高鰻魚產業的價值鏈效益,讓產業穩定發展;另如有獲取鰻苗走私情資,請儘速向查緝單位檢舉不法行為,以加強查緝工作與成效。
聯絡人:漁業署 副署長 蔡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