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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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令
漁會法令
行政規則及函釋
依據漁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漁會金融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百分之五十,漁會經濟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百分之四十
依據漁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漁會金融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百分之五十,漁會經濟事業盈餘提撥事業公積之比率為至少百分之四十
修改時間
101年01月31日
點閱率
1010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三二一二三號、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九二三○○○八○七號令會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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