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
- 修改時間
- 10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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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81332555 號公告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31042 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122 號公告修正
主旨: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投資比率:國人或數個國人累計投資比率超過漁船價額百分之五十。
二、投資金額(以單船投資資金額計算):
(一)延繩釣漁業:
1、漁船全長(LOA)二十四公尺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漁船全長(LOA)未達二十四公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鰹鮪圍網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魷漁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
(四)其他漁業: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主任委員 曹 啟 鴻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