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
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法令
依據 |
違規核處
依據 |
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可複選) |
保育等級 |
100.5.27 |
北府農漁字第10000006081號 |
公告本市轄管「新店溪秀朗橋下游朝淡水河口方向連接至淡水河關渡宮」以及「大漢溪浮洲橋往下游至中興大橋」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
「新店溪秀朗橋下游朝淡水河口方向連接至淡水河關渡宮」以及「大漢溪浮洲橋往下游至中興大橋」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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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刺網(○層) ■其他網具(投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2.20 |
北府農漁字第10142417421號 |
公告新北市瑞芳區低潮線向外海延伸3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
新北市瑞芳區低潮線向外海延伸3浬海域 |
新北市與基隆市界
(25°08'08.30"N,121°48'10.00"E)
至鼻頭角
(25°07'45.71"N,121°55'26.95"E) |
禁止刺網漁具進入新北市與基隆市界至鼻頭角低潮線向外海延伸3浬海域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3.9 |
北府農漁字第10142424131號 |
公告新北市3浬海域禁止使用扒網(俗名三腳虎)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
新北市低潮線向外海延伸3浬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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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扒網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其他網具(扒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1.5.14 |
北府農漁字第10142451481號 |
公告新北市貢寮區距岸3浬海域禁止使用多層(含二層)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
新北市貢寮區距岸3浬海域 |
新北市與宜蘭縣界
(24°59'02.98"N,121°57'54.69"E)
至鼻頭角
(25°07'45.71"N,121°55'26.95"E)
距岸3浬海域 |
禁止使用多層(含二層)刺網漁具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刺網(多層含二層) |
■多功能使用區 |
102.02.18 |
北府農漁字第10200013701號 |
公告新北市金山區石門漁港南堤紅燈塔至水尾漁港東堤綠燈塔距岸3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宜。 |
新北市金山區石門漁港南堤紅燈塔至水尾漁港東堤綠燈塔距岸3浬海域 |
(A)25°17'42.01"N,121°33'57.86"E
(B)25°20'51.58"N,121°33'55.24"E
(C)25°19'51.45"N,121°37'54.64"E
(D)25°16'51.37"N,121°41'09.83"E
(E)25°13'30.75"N,121°39'07.66"E |
1.禁止刺網漁具進入新北市金山區石門漁港南堤紅燈塔(A)起至水尾漁港東堤綠燈塔(E)間,由A至E岸線以北,B、C至D連線以南,距岸3浬海域作業。
2.烏魚汛期間(每年11月至次年1月)使用流刺網採捕烏魚除外。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 |
■刺網(○層) |
■多功能使用區 |
103.11.4 |
北府農漁字第10332356021號 |
公告新北市水產動植物之繁殖保育區及限制或禁止事項,並廢止本府101年4月5日北府農漁字第10142435241號公告,均自即日起生效。 |
貢寮區福連里卯澳(A)至洋寮鼻(D),由A、D為基點距岸300公尺之B、C兩點以南海域。 |
貢寮保護區
(A)25°1'16.33"N,121°59'22.19"E
(B)25°1'25.62"N,121°59'26.59"E
(C)25°1'17.65"N,122°0'0.67"E
(D)25°1'9.55"N,121°59'51.1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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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花菜自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禁止採捕。
2.九孔殼長未滿4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3.龍蝦殼長未滿20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4.海膽不含刺殼長未滿8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5.麒麟菜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禁止採捕。
6.大法螺、珊瑚與礁石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7.珊瑚礁魚類魚體長未滿20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8.禁止使用潛水器材採捕石花菜、麒麟菜、九孔、龍蝦、海膽、大法螺、珊瑚礁魚類、珊瑚與礁石等。 9.禁止以非釣具類漁具之漁船進入保育區範圍內作業。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第7款及第45條第1項、第2項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漁業資源保育區 |
■多功能使用區 |
萬里區野柳相思燈小凸岬(A)至東澳漁港燈塔(D)為基點,沿野柳岬A點向外海距3,400公尺及D點向外海距2,100公尺連線以內海域。 |
萬里保育區
(A)25°12'20.41"N,121°40'40.87"E
(B)25°13'28.28"N,121°42'15.79"E
(C)25°12'54.76"N,121°42'40.15"E
(D)25°12'12.53"N,121°41'39.27"E |
深澳昭明宮東北方300公尺小凸岬(A)至深澳漁港北提(F)為基點,自A點距岸580公尺及F點東南東方300公尺連線以內海域。 |
瑞芳保育區
(A)25°8'3.776"N,121°48'51.502"E
(B)25°8'22.678"N,121°48'51.502"E
(C)25°8'22.678"N,121°49'52.744"E
(D)25°7'51.35"N,121°49'52.744"E
(E)25°7'51.35"N,121°49'35.137"E
(F)25°7'55.172"N,121°49'26.307"E |
104.03.30 |
新北府農漁字第1043223666號 |
公告新北市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並廢止本府103年11月4日北府農漁字第10332356022號公告,自即日生效。 |
林口人工魚礁禁漁區 |
以中心位置(25°09'12"N,121°17'42"E)
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款、第7款 |
漁業法第10條或第65條第6款 |
■所有網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八里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10'26.64"N,121°21'01.94"E
(B)25°09'52.50"N,121°19'53.04"E
(C)25°11'09.71"N,121°19'11.97"E
(D)25°11'30.24"N,121°20'23.90"E |
淡水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13'51.50"N,121°23'59.77"E
(B)25°13'02.67"N,121°24'47.23"E
(C)25°13'45.75"N,121°25'35.44"E
(D)25°14'33.13"N,121°24'48.18"E |
跳石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16'03.90"N,121°38'00.50"E
(B)25°14'44.27"N,121°38'13.65"E
(C)25°15'03.22"N,121°39'16.40"E
(D)25°16'19.48"N,121°38'41.47"E |
萬里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12'12.53"N,121°41'39.27"E
(B)25°12'54.76"N,121°42'40.15"E
(C)25°11'12.36"N,121°42'59.26"E
(D)25°11'16.83"N,121°41'34.30"E |
深澳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07'38.27"N,121°50'51.21"E
(B)25°08'27.6"N,121°50'51.43"E
(C)25°08'27.73"N,121°52'43.05"E
(D)25°07'24.16"N,121°52'42.57"E |
澳底人工魚礁禁漁區 |
(A)25°03'58"N,121°56'30"E
(B)25°04'19"N,121°57'25"E
(C)25°03'01"N,121°58'00"E
(D)25°02'40"N,121°57'06"E |
林口保護礁禁漁區 |
(A)25°10'50"N,121°17'10"E
(B)25°11'10"N,121°18'20"E
(C)25°10'00"N,121°18'30"E
(D)25°09'50"N,121°17'20"E |
瑞芳保護礁禁漁區 |
(A)25°10'40"N,121°48'40"E
(B)25°10'50"N,121°49'50"E
(C)25°09'00"N,121°50'00"E
(D)25°08'50"N,121°49'10"E |
107.09.07 |
新北府農漁字第1073333624號 |
公告新北市所轄海域及新北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 |
新北市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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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08年1月1日起,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筏)於新北市(下稱本市)所轄海域作業使用刺網漁具或進出本市漁港攜帶之刺網漁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漁具上所有浮球應明顯標識漁船名稱、統一編號、漁具名稱及刺網層數。
(2)網具兩側端點及每間距15公尺以內應設置固定式浮子,並應明顯標識漁船統一編號。
2.本市籍刺網漁船不限於本市所轄海域,其使用之刺網漁具應符合公告事項第1點所列標識規定。
3.經本府同意公務執行覆網清除或清運違規刺網漁具之漁船,於執行期間不受本公告事項第1點規定之限制。 |
全年 |
漁業法第14條 |
漁業法第65、68條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8.12.30 |
新北府農漁字第1083549743號 |
公告新北市野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東澳漁港紅燈塔(A點)、野柳地質公園小坪(B點)、野柳特產街旁堤防外側(C點)及海王星碼頭突堤外側(D點)為基點,A、B、C、D基點連線內海域 |
野柳保育區
(A)25°12'15.6"N,121°41'35.4"E
(B)25°12'27.8"N,121°41'38.6"E
(C)25°12'23.8"N,121°41'32.8"E
(D)25°12'18.6"N,121°41'32.2"E |
1.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學術研究及管理單位人員外,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含徒手及沿岸垂釣等行為)水產動植物或破壞棲地環境。
2.採捕石花菜、麒麟菜等經濟型海菜(藻)類,以設籍萬里區漁會會員為限。欲採捕者,須於每年1月底前至萬里區漁會申請,並由萬里區漁會於2月底前將申請採捕人員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造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並副知海岸巡防機關備查後,始得於當年3月16日至8月31日採捕麒麟菜,或於當年4月16日至9月30日採捕石花菜。於開放採捕期間,僅能以徒手方式進行採捕,且禁止採捕石花菜、麒麟菜等經濟型海菜(藻)類以外之水產動植物。
三、於野柳保育區範圍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應經本府同意。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7、9款、第45條第1、2項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漁業資源保育區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03.25 |
新北府農漁字第10935839861號 |
新北市三芝區至林口區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本市三芝區至林口區距岸3浬海域內 |
三芝區至林口區刺網禁漁區
A:25°16'51.60"N,121°30'28.08"E
B:25°19'38.09"N,121°28'22.42"E
C:25°14'43.41"N,121°23'26.90"E
D:25°10'15.68"N,121°16'0.92"E
E:25°7'1.56"N,121°17'0.92"E |
1.本公告所稱刺網漁業,指主營或兼營刺網、底刺網、流刺網、流網等刺網類型漁業。
2.每年6月15日至8月15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三芝區至林口區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
3.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每年6/15-8/15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03.25 |
新北府農漁字第10935839862號 |
新北市三芝區至林口區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本市三芝區至林口區距岸3至6浬海域內 |
三芝區至林口區拖網禁漁區
A:25°22'25.01"N,121°26'16.08"E
B:25°19'38.09"N,121°28'22.42"E
C:25°14'43.41"N,121°23'26.90"E
D:25°10'15.68"N,121°16'0.92"E
E:25°13'31.25"N,121°15'0.50"E
F:25°17'17.01"N,121°21'43.22"E |
1.總噸位未滿50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外,每年6月15日至8月15日,禁止於本市三芝區至林口區3至6浬海域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2.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每年6/15-8/15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拖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9.11 |
北府農漁字第10935931041號 |
公告新北市萬里貢寮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
貢寮區福連里卯澳(A)至洋寮鼻(D),由A、D為基點距岸300公尺之B、C兩點以南海域。 |
貢寮保育區
A:25°1'16.33"N,121°59'22.19"E
B:25°1'25.62"N,121°59'26.59"E
C:25°1'17.65"N,122°0'0.67"E
D:25°1'9.55"N,121°59'51.15"E |
1.石花菜自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禁止採捕。
2.九孔殼長未滿5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3.龍蝦自每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禁止採捕,其餘時間龍蝦長未滿20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4.海膽不含刺殼長未滿8公分者禁止採捕,另白棘三列海膽(馬糞海膽)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5.麒麟菜自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禁止採捕。
6.大法螺、珊瑚與礁石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7.珊瑚礁魚類魚體長未滿20公分者禁止採捕,係以試驗研究或養殖為目的且經本府核准者,不予禁止。 8.禁止使用潛水器材採捕石花菜、麒麟菜、九孔、龍蝦、海膽、大法螺、珊瑚礁魚類、珊瑚與礁石等。 9.禁止以非釣具類漁具進入保育區範圍內作業。 |
詳見限制事項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7款、第9款及第45條第1項、第2項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漁業資源保育區 |
■多功能使用區 |
萬里區野柳相思燈小凸岬(A)至東澳漁港燈塔(D)為基點,沿A點向外海距3,400公尺及D點向外海距2,100公尺連線以內,東澳漁港紅燈塔(E)點及野柳地質公園小坪(F)點連線以外海域。 |
萬里保育區
A:25°12'20.41"N,121°40'40.87"E
B:25°13'28.28"N,121°42'15.79"E
C:25°12'54.76"N,121°42'40.15"E
D:25°12'12.53"N,121°41'39.27"E
E:25°12'15.6"N,121°41'35.4"E
F:25°12'27.8"N,121°41'38.6"E |
深澳昭明宮東北方300公尺小凸岬(A)至深澳漁港北堤(F)為基點,自A點距岸580公尺及F點東南東方300公尺連線以內海域。 |
瑞芳保育區
A點:25°8'3.776"N,121°48'51.502"E
B點:25°8'22.678"N,121°48'51.502"E
C點:25°8'22.678"N,121°49'52.744"E
D點:25°7'51.35"N,121°49'52.744"E
E點:25°7'51.35"N,121°49'35.137"E
F點:25°7'55.172"N,121°49'26.307"E |
109.9.11 |
北府農漁字第10935931042號 |
廢止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4日北府農漁字第10332356021號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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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24 |
北府農漁字第10935975171號 |
公告新北市萬里區距岸3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項 |
新北市萬里區距岸3浬海域 |
新北市與基隆市界
(25°10'38.4"N,121°42'03.0"E)
至水尾漁港東堤綠燈塔
(25°13'21.6"N,121°38'34.8"E)
距岸3浬海域 |
1.禁止刺網漁具進入新北市與基隆市界至水尾漁港東堤綠燈塔距岸3浬海域作業。
2.公告海域除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外,每一烏魚汛期間(每年11/1至次年1/31),刺網漁業漁船(筏)經項本府申請獲許可從事捕撈烏魚作業者,不受本公告事項第1點限制,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作業用刺網漁具應遵守本府公告之刺網漁具標示規定。
(2)每航次應填報卸魚聲明書,並於汛期結束當年3/31日前提送本府備查。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
109.11.24 |
北府農漁字第10935975172號 |
廢止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11日北府農漁字第10142450151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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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3 |
新北府農漁字第11136036871號 |
公告新北市魩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
新北市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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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距岸500公尺、保育區及禁漁區等特定區域作業 |
每年6月15日至9月14日 |
漁業法第9條、第14條、第37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46條及第54條 |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款或第6款 |
■魩鱙 |
■多功能使用區 |
112.01.13 |
新北府農漁字第1123570670號 |
公告新北市流袋網具漁區、漁期之限制及有關限制事宜,自即日起生效。 |
新北市海域距岸12浬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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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四日止,禁止使用網目小於六公
分之流袋網具於本市距岸十二海浬內採捕水產生物。
2.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或公共利益目的,且經本府許可者,
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每年6月15日起至9月14日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
■流袋網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