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海上休閒活動 應穿著救生衣以保障自身安全
- 發佈日期
- 10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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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出海開趴,並於航程中脫掉救生衣」一事,漁業署表示,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之娛樂漁業活動,係指採捕水產動植物、觀賞漁撈作業、觀賞生態及生物、賞鯨四項活動,並要求乘客需穿著救生衣後,始得發航。該署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所轄娛樂漁業漁船應加強經營及安全管理,宣導娛樂漁業漁船業者應依規定從事娛樂漁業活動,船長應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並禁止施放煙火,以提供民眾從事健康、安全、知性的海上休閒活動。
娛樂漁業漁船提供國人海洋生態體驗及親海休閒活動
漁業署說明,臺灣四面環海,海洋不僅為重要的經濟資源,也是休閒、運動及文化的重要場域,在國人愈來愈重視休閒活動的多樣性,為滿足國人海上休閒活動的需求,於82年訂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輔導特定漁業漁船專(兼)營娛樂漁業,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轉型經營海洋生態休閒活動,102年計有約118萬人次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海上生態旅遊及休閒活動。娛樂漁業漁船業者為增加活動多樣性,在從事海上生態旅遊及休閒活動航程中,進行海洋生態導覽解說,部分業者提供簡易的特色漁夫海鮮料理,或卡拉OK歡唱讓乘客有不同的休閒體驗。
搭乘娛樂漁業漁船要求遊客全程穿著救生衣將予以檢討
漁業署表示,因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多為一般乘客,為維護乘客安全,規定乘客需穿著救生衣始得出港,並讓乘客瞭解救生衣穿著方式。惟近來有民眾反映娛樂漁業漁船多為泡綿式之救生衣,穿著後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有些許感到不便及不適。依現行航政機關相關規範,客船管理規則係規範緊急情形時乘客應著救生衣,小船管理規則係規範載客小船其航線水流湍急、有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駕駛人應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並未要求全程需穿著救生衣,因此有關娛樂漁業漁船是否比照客船及載客小船規定辦理,該署將再研議檢討。惟在修正相關規定前,漁業署再次呼籲為維護娛樂漁業活動安全,請民眾搭乘娛樂漁業漁船時,應穿著救生衣保障自身安全。
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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