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拖網該不該全面禁止?公聽會各方討論熱烈!
- 發佈日期
- 1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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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相關委員於今年5月22日經濟委員會提案修正「漁業法第48條之1及第60條條文草案」,提議全面禁止底拖網(含電底拖)漁船從事漁撈作業行為,並對違反且累犯情節重大者,吊銷漁業人或所有人相關漁業證照。為聽取各方意見,農委會漁業署於103年6月23日假林業試驗所國際廳會議室召開「拖網漁業管理」公聽會。會中各方踴躍發表意見,初步朝向以有效管理及配套措施來取代全面禁止底拖網作業。漁業署將彙整與會人員之發言及建議,作為拖網漁業管理的決策參考。
相關人員踴躍出席,積極表達看法
漁業署說明,本次公聽會的參與人員,除了立法委員黃偉哲及陳歐珀親自到場關心了解以外,還有邱志偉、葉津鈴、黃昭順、潘孟安、楊耀等5位立法委員之國會辦公室主任或助理、5位學者教授、9個縣市政府代表及縣市議員、22位全國漁會暨各區漁會總幹事或幹部代表、10個保育團體、7個拖網協會及相關漁業漁船公會代表等上百人,針對是否全面禁止底拖網漁業、對社經影響、管理措施調整等進行意見交換。
資源枯竭禁底拖網,保育團體要求強化管理及執法
漁業署表示,保育團體認為底拖網作業漁法會剷平魚類繁殖生長的棲地環境,係造成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之主要原因,不僅導致漁產量減少,魚體變小,甚至是釣不到魚,這對於一般非網具類漁業的漁民而言,生計亦受到影響。因此立法委員提出漁業法第48 條之1修正案,希望全面禁止底拖網,惟經會中與會代表溝通後,初步朝向以有效管理及配套措施來取代全面禁止並建議落實禁漁區執法、加重違規處分罰則、研究訂定休漁期、落實漁獲查報、建立民眾參與檢舉制度、降低用油補貼等管理配套措施。
拖網消失影響生計,漁民願意配合管理永續經營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對於底拖網漁業全面禁止的建議,各漁民團體均表示拖網為傳統漁業,長年來除保障漁民生計,帶動週邊產業。拖網漁業有其特定的作業漁場,並非所有水域都能任意捕撈,因此不能將漁業枯竭之原因全歸咎於底拖網漁業,相較於沿近海資源遭受工業廢水、廢油或廢棄物污染,比底拖網造成的影響更大,且大陸拖網漁船侵漁問題亦為破壞漁業資源的原因之一。多年來政府已就拖網漁業進行禁漁區限制及漁船限建等管理,漁民也努力配合,雖漁民也承認違規問題確實存在,但不能因為部分漁船違規即予以全面禁止。漁民提出可訂定休漁期,但政府同時要編列預算補貼給漁民以維持生計,並逐年編列預算高價收購拖網漁船,輔導漁民轉型,並希望政府在提出進一步的管理措施前,應與漁民充分溝通協調。
生計保育並重,學者強調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近一步說明,專家學者們則以漁業發展及學術角度提出看法,底拖網漁業的漁獲為底棲魚類,是台灣大宗民生用魚,倘若禁止底拖網漁法,將會面臨社會性、市場性、漁民生計等問題,且我國南海東海的漁場因其地理環境特色確實僅能使用拖網,倘若完全禁止,恐將被視為放棄國家海權。
將各界意見彙整,作為強化拖網漁業管理決策參考
漁業署強調,本次公聽會與會代表暢所欲言,提出許多意見,初步朝向以有效管理及配套措施來取代全面禁止底拖網作業。該署呼籲漁民,應遵守現行3浬內禁止拖網漁船作業,總噸位50噸以上的拖網漁船禁止進入12浬以內水域作業規定,該署將彙整與會單位所提發言及建議,作為拖網漁業管理變革決策之參考。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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