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廢止)
- 修改時間
- 10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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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六九七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一二五號令修正第六點條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212號令廢止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六條及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八點。公告事項:
一、每年漁季欲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赴國外基地及西南大西洋作業後,同時申領西南大西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以下簡稱作業證明書)由高雄出港。
二、凡申請赴西南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在申領作業證明書前,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能)填妥船長簽名授權書(如附件)並經測試能自動回報。
三、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四、凡經核准取得作業證明書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於漁季結束後仍停留國外整補待次年漁季繼續在西南大西洋作業,經報核准者,得免返國,但仍應由所屬公司指派代表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或向我駐開普敦辦事處漁業專員簽發次年作業證明書後,始得出港作業。
五、魷釣漁船在國外停留整補期間,不得出海從事非本次核准其它漁業活動。
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違反第三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期漁船漁獲資料未傳回者,不予核發漁獲返台免稅證明。每年漁季作業期間(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翌日至作業結束返港)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以上者,於漁季結束後不得停留國外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
七、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九五號公告之「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自公告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