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漁會選舉以連記法圈選者,其於最後一名候選人圈選處簽名,則該選票是否為無效亦或該部分無效案,有關漁會選舉無效票之認定,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七條已有規定,本案是否無效或部分無效,應按個案就實際情形依該規定認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一三二○一七○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