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協調漁港以漁業優先劃設垂釣區
- 發佈日期
- 11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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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協調漁港以漁業優先劃設垂釣區
發布日期:2021-03-29
本日釣魚團體至農委會及漁業署陳情,要求全面開放漁港垂釣、降低違規垂釣罰款,立即拆除、塗銷漁港週邊禁釣標語、告示牌,及開放低度利用漁港,提供海洋休閒與垂釣活動等訴求。漁業署表示,漁港建置設施主要是提供漁船裝卸作業、整補、停泊休息使用,在漁業優先,且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及釣友能共同維護漁港垂釣區規範前提下,將持續協調指定漁港區域開放民眾垂釣。
漁業署說明,108年行政院「開放政府第46次協作會議」達成「漁港劃設釣魚區及其管理,應由主管機關、地方漁會、釣魚團體一起討論決定」及「釣魚區劃設,以不影響漁民作業和漁船航行安全為前提」等共識。漁業署陸續邀集地方政府、漁會及當地釣魚團體積極協調各地漁港設置垂釣區,漁港垂釣區由108年18個漁港(22處釣點),目前已增加至36個漁港(47處釣點),釣友至該等漁港垂釣區並未收取任何費用。
漁業署指出,自95年漁港法修正開放設置垂釣區,108年漁港擴大開放並在禁止釣魚區域設置禁止告示,垂釣區設置垂釣規範,產生釣友不遵守垂釣區規範、任意丟棄垃圾及魚餌,或破壞碼頭設施,任意甩竿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引起漁民強烈反彈;甚至無視禁止釣魚警語在未開放垂釣區域釣魚,衍生釣友安全問題,如去年9月7日宜蘭縣大溪漁港瘋狗浪造成6名釣友不幸亡故之公安事件。至於釣友在漁港禁止垂釣區釣魚遭處分部分,係因已實際影響漁船作業,經當地海巡單位一再制止無效後,漁港主管機關才依法處分。
漁業署呼籲,漁港係供漁業作業,維持漁民生計之用,民眾應在漁港指定之垂釣區內從事釣魚活動,並穿著救生衣、防滑鞋等安全裝備,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以維護自身安全,同時不要妨礙漁船作業安全,破壞漁港及漁船設施,勿隨意棄置垃圾及魚餌,共同維持漁港環境清潔,共創漁船整補航行正常運作與釣魚休閒雙贏。
聯絡人:繆自昌主任秘書
手 機:0905-162370全國漁港設置垂釣區一覽表(1/2)(另開視窗)
全國漁港設置垂釣區一覽表(2/2)(另開視窗)
釣友在垂釣區任意丟棄垃圾及魚餌(另開視窗)
釣友在垂釣區任意丟棄垃圾及魚餌(另開視窗)
釣友在垂釣區任意丟棄垃圾及魚餌(另開視窗)
釣友破壞漁港設施,在碼頭鑽洞架桿(另開視窗)
釣友破壞漁港設施,在碼頭鑽洞架桿(另開視窗)
港區內非垂釣區之「禁止垂釣告示」(另開視窗)
港嘴、航道垂釣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另開視窗)
港嘴、航道垂釣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另開視窗)
漁港垂釣區 告示牌(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