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30211090號 主 旨: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對於經撤銷漁業執照之漁船,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依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 ,得使用強制力為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機關,對於經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 分撤銷漁業執照之漁船,依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採取適當 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