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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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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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351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37001號令修正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32812號令修正全文共9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33383號令修正第4點、第6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36728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0209873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生效。一、本措施依據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二、非我國籍漁船申請進入我國港口,除應由代理人檢附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船員自主防疫動
向表(如附件一)。三、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後至出港離境之期間,該船及船上之非我國籍船員及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合稱非本國籍船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應負責督促所僱用之非本國籍船員確實遵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防疫規定。
(二)非我國籍漁船僱用之非本國籍船員可於入境快篩陰性後搭機離境或申請自主防疫後返回漁船或依入境許可入境。
(三)非我國籍漁船欲移泊至商港管制區外之修造船廠區進行維修者,應先在商港管制區完成航政、關稅、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始得移泊,該船所屬船員
(不含大陸地區漁船船員)須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定入住旅館進行自主防疫,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依前款離
境。非我國籍船員於完成自主防疫且快篩陰性後,應返回漁船或依入境許可入境。
(四)我國人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以下簡稱FOC漁船)聘僱非我國籍船員,如尚未施打或僅施打過一劑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已施打一劑嬌生
疫苗者除外)者,於完成自主防疫後,得赴指定醫療院所施打疫苗。四、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須督促船員依指揮中心規定進行自主防疫及快篩。船務代理並應於非我國籍船船員入境後三日內上傳註記快篩結果
之船員自主防疫動向表(同附件一)至本會漁業署雲端硬碟(詳細流程如附件二)。
非本國籍漁船船員下船離境或自主防疫者,非我國籍漁船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應於船員移動期間安排適足人力及妥適交通工具,監管船員移動,確保
船員遵守本措施及指揮中心公告相關防疫規定。
非我國籍漁船船員於自主防疫期間或於修造船廠期間倘有快篩陽性者,其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須掌握船員狀況並即時向相關衛生單位通報。五、非我國籍漁船船員為確診個案者,其餘同船船員為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單位防疫隔離規定辦理。
六、非我國籍漁船聘僱非本國籍船員以搭機方式入境者,其經營者或委任之船務代理應督促該等船員遵守指揮中心所訂防疫規定,並於該等船員搭機入境後三
日內上傳「非我國籍漁船聘僱非本國籍船員(搭機入境)自主防疫動向表」(如附件三)至本會漁業署,其詳細上傳流程同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