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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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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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四五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八四一號公告修正附件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一六二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六○三號令修正第一點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一二六號令修正名稱及全部規定與附件 (原名稱: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三○八號令修正全部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33471號令修正全部規定共 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1529 號令發布修正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31420 號令發布修正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申請人申請核發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至非歐盟國家之魚貨來源證明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核發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以下簡稱魚貨來源證明書)之受理機關,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申請核發魚貨來源證明書,以經本會核定有案之代理商,或經核准從事國外基地作業或對外漁業合作或持有政府核發作業證明書之漁船所屬漁業人,且其漁獲物由本船或於國外轉載直接或間接外銷之冷凍原料為限。
前項捕獲漁獲物之漁船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 依歐盟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完成登錄。
(二) 漁船漁艙溫度達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且具有連續溫度記錄器,並經本會漁業署審查通過。
依前項第二款申請審查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經所屬遠洋漁業團體送本會漁業署審核:
(一) 漁業執照影本。
(二) 船艙配置圖。
(三) 連續溫度記錄器相片及測試紀錄。
魷釣漁船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前,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四、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資料打印完整之遠洋漁船漁獲物由國外輸銷魚貨來源證明書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其證明書(如附件二)各乙份。
(二)經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簽證之該批漁獲報表及該批漁獲轉載等相關文件影本乙份。
(三)代理商與船主間之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貨漁船船主為申請人者免附)。前項申請人應另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列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五、本會所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書正本直接函送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相關分局申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並副知申請人前往辦理簽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