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豐12號漁船獲釋,漁業署呼籲我漁船通過他國領海需確實遵守沿海國無害通行規定
- 發佈日期
- 10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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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我遭菲律賓扣留之「昇豐12號」漁船,因涉及進入該國領海未懸掛國旗,違反該國規定,於昨(13)日經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轉交菲國行政罰鍰後,已獲菲國法院宣布撤案,該船已於本(14)日中午獲釋離開菲國巴斯寇港(Basco)。
漁業署說明,我漁船如需無害通過菲國領海,須依該國規定懸掛我國國旗,並妥善收藏漁具,漁船需持續不停、迅速前進,以免觸犯該國法令,遭該國扣押衍生無謂之損失。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菲國因配合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捕魚行為之行動,修訂新版漁業法(RA 10654),並已於本年3月正式開始實施;新法大幅提高IUU捕魚行為的裁罰額度,其中盜漁的規定是延續過去的定義,但行政罰罰鍰從舊法5萬美元至20萬美元,提高到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如果進入司法程序且被判罪,罰金高達120萬美元,倘在菲國內水被捕,將另處6個月又1天到2年又2個月有期徒刑,累犯將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240萬美元罰金。
漁業署補充說明,臺灣與菲律賓相鄰,各自主張之專屬經濟水域重疊,惟重疊水域並不包括雙方各自島嶼12浬範圍內之領海,政府秉持「護漁不護短」原則,請我漁民切勿進入菲國領海作業,對於違規越界捕魚的船隻,漁業署也將依法處罰,請漁民朋友應確實遵守作業規範。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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