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已督請地方政府訪視遭中國大陸退運之飼料工廠及抽驗飼料
- 發佈日期
- 10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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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通報台灣出口到中國蝦苗飼料檢出牛羊源成分和酸價超過標準案,經瞭解本案係欲出口大陸之飼料廠商未依陸方蝦苗飼料不得含有其他非水產動物性蛋白之規定而遭檢出,經查我國水產動物配合飼料(國家標準成分)並未規定水產飼料不得含有其他動物性蛋白,亦無酸價標準之規定。
漁業署表示,本案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配合業者核發無動物疫病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漁業署已洽相關機關進行訪視了解並抽驗飼料,以釐清相關事宜,若有違反飼料管理法規定,將依該法裁處。
聯絡人:黃鴻燕 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